转发关于加强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2-3-31 14:28:23 浏览:
来源: 宁波工程建设网 发布日期: 2012-03-31 14:28:23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特别是个别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屡有发生。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肃查处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资质申报企业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资质(资格)时,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如伪造人员证书、提供虚假工程业绩、财务统计报表、设备发票及社保证明等)。
    二、进一步强化资质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把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初审关,并加强对企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业绩的核查,坚决杜绝资质申请中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查中,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资质申请。
    三、进一步加强资质申请材料审核
    继续加强资质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一是加强对资质申请材料评审专家的选拔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资质申请材料评审质量。我委将按照资质类别对资质评审专家进行重新选拔,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资质评审专家。同时,结合资质审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专家的水平,提升评审质量。二是严格执行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审核的程序和规定,严格遵守资质评审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确保资质评审工作依法、公正、高效。
    四、认真落实业绩实地核查制度
    各地要按照我委《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0〕292号)文件要求,对申报企业的工程业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业绩)全数进行核查,并切实落实核查责任,核查单位及核查人员在《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申报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上盖章签字,核查表与资质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我委将结合资质审查情况,对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进行实地抽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程业绩实地核查工作,核查情况要及时书面反馈给要求协助核查的部门。
    对我市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核查单位和核查人员的责任;对未履行核查职责或核查工作不认真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五、进一步加强企业市场行为核查
    各地在进行企业资质审核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合同履约、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及民工工资拖欠等方面的市场行为核查。凡企业发生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或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被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限制承接业务的,不得批准其资质申请。
    六、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
    企业在申报资质中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存在弄
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对相关企业予以警告,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资质。同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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